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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确认房产交易抵押无效的价值取向(2)
2007年11月23日 11点10分   来源:中国典当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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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笔者认为,一审、重审法院这一判决必然会对整个银行业及其他从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样的判例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任何别有用心的人均可以故意制造出交易过程中的某种瑕疵来对抗真正的善意第三人,以逃避债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真正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的利益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或虽有保护但却无法执行,使善意第三人最终成为受害者。有过错或欺诈行为的人及其配偶继续享有利益而不承担责任,无辜的抵押权人成为替罪羔羊,这样的判决如何体现公平及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不难想象,当某一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能得到司法救时,该主体对于自身社会政治地位的理解以及对于民主政治的信心也必然会受到消极的影响。这一点足以启示我们应当把民商事个案审判的意义提升到更高的层面之上。

  良好的社会秩序、交易安全的形成取决于司法审判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审判的社会功效。为了维护、倡导社会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昭示司法审判所倡扬的社会秩序,保护银行及其他从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抵押权以及合法的收贷权,笔者希望以此案为例,该判决结果能在二审中得到纠正,以维护银行及其他从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警示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人,教育及帮助善良的人们提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警惕他人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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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霜雨)
作者: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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