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遇到经济困窘之时,往往需要借贷财物来周转,度过难关。古时候,没有可以提供信贷业务的国有银行,借贷只能是在私人之间进行。可是,借贷又具有风险性,往往需要物品抵押,这就需要有进行资产评估,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将资金贷给个人或商户的金融机构,于是典当的商铺也就应运而生。 中国金融大典 典当这种借贷形式,在汉朝时就有。《汉书·谷永传》云:“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颜师古注解道:“言富贾有钱,假托其名,代之为主,放与他人,以取利息而共分之。”意思是说,汉朝的一些富商,手头上有余钱,自己不便于出面,就让一些中介人将钱放贷给需要借钱的人,获得的利息共分。用物品抵押,向人借贷钱物的概念,也由此而传了下来。 旧时旅行,除了客店之外,寺观也可作为投宿地。南北朝时,佛教盛行,寺观众多,许多寺观在提供住宿之外,还兼设当铺,称之为寺库。《南史·甄法崇传》云:“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可见在当时,典当的范围是很宽泛的,用苎麻抵押也可以借到钱。 到了唐代,当铺的规模就有了质的发展。《旧唐书·卢群传》:“先寓居郑州,典良田数顷。”一顷即一百亩,可以典当数百亩的良田,足见当时的当铺,业务已经做得不小了。另在服务范围上,当铺也积极进行开拓,除了典当,还代人保管或代售物品。代售的性质是先放东西在店内卖,卖掉之后再来取钱,商家收取一定的佣金。这相当于今天的银行保险箱业务,以及寄售商店的业务。这种商铺被称之为“寄附铺”。唐传奇《霍小玉传》里,就有相关的情景记述:“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 宋时的当铺,不仅典当物品,还在谷物尚未成熟时,以低价预购一些急需用钱的农户的农作物,形成了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被称为“放青苗”或“买空仓”。有些地主也参与经营这项业务。王安石推行的新法,“青苗法”就是指在青黄不接的时段,由政府贷款给经济拮据的农户,待收成后,农户再将本息一同归还,以此来增加政府的收入。但新法施行遭到了巨大的阻力,最终被废止。 元代时的放贷条件非常苛刻,被称为“羊羔利”,意为如羊生小羊般以本生利。元戏《货郎担》中:“我死后,你去催趱斡脱银,就跟寻你那父亲去咱。”戏里所唱的斡脱银,指的就是高利贷。元代政府设置有斡脱所。“斡脱”是突厥语,乃伙伴之意。斡脱所就是由贵族商人组成的商业机构,所放贷出去的高利贷被称为斡脱银。 明清时期,典当借贷的形式又略有不同。借贷人在抵押借贷后,可以分期偿还,每还一部分,借贷人就在借据上画押盖印,以资证明。到了约定之期,本利若未还清,利息加倍计算,越滚越多,直至当铺收回借贷人抵押的田地、房屋,或人为止。又称印子钱。当铺也被称为印子铺。 在清代,典当是非常普遍的。沈复在《浮生六记》中自叙:“余夫妇居家,偶有需用,不免典质。”《红楼梦》里,当铺是薛家的主要产业之一,甚至还出现过薛宝钗的未来堂弟媳邢岫烟,将衣物典当到薛家当铺的事情。王熙凤挪用贾府的资金,让人放贷出去,以获高额利息收入,并因此获罪,这些情节都可间接说明典当放贷在清时的盛行。至于放贷的利息最高可高到多少,《清史稿》中有明确记载:“百姓十室九空,无藉乘急取利,逐月合券,俗谓印子钱,利至十之七八,折没妻孥,为放债之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