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信用卡被男友盗走,后发现信用卡被盗刷三万余元。由于小李一直没有支付透支款项,银行将小李告上法庭。鉴于小李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且没有在信用卡后签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给付银行透支款人民币38962.5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 中国金融大典 2005年4月,小李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申领了一张牡丹国际信用卡,小李在填写的牡丹卡申请表中表示,保证遵守牡丹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该《牡丹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甲方收到牡丹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领取牡丹卡,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牡丹卡遗失后,对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9月4日下午5点左右,小李到公安局报案称其牡丹国际信用卡被男友盗走。同日,小李通过电话对牡丹国际信用卡进行了挂失,挂失的手续经工行牡丹卡中心网络系统确认于9月5日办理完毕。 9月3日,小李的牡丹国际信用卡开始透支。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该牡丹国际信用卡内透支金额为38 962.59元,同时欠付的还有利息、滞纳金。为此,工行牡丹卡中心将小李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庭还查明,小李办理的牡丹国际信用卡的背面没有其本人的签名。 一中院认为,小李所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小李负有妥善保管该卡及密码的义务,并应承担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小李在发现信用卡丢失后,以电话形式挂失,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牡丹国际信用卡书面或电话挂失需经工行牡丹卡中心确认后方认为办妥,从工行牡丹卡中心网络系统的记载看,工行牡丹卡中心于2005年9月5日对挂失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应认定2005年9月5日为挂失日。从信用卡的使用状况看,自 2005年9月3日以后该卡就没有被消费过,由此可知,该牡丹卡发生的透支费用均是在该卡挂失前发生的,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第十四条关于工行牡丹卡中心对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小李应对信用卡挂失前的透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定,因小李未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对由此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一中院一审判决小李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截止到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透支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元五角九分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