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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金融业发展原因探析(2)
2007年7月17日 8点56分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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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大典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不顺畅

  (一)主体缺位,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

  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不少县域机构被撤并、降格。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县级及县级以下机构的主要职能只是吸收存款。农村信用社名日为农村经济服务,但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这种格局与飞速发展的农村经济、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形成了强烈反差,资金需求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解决。

  (二)资金投向缺陷,银行资金对民营经济投放不足

  首先,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存在着制度上的冲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国有银行直接为国有企业服务,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在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之后,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一旦收不回来,国家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责任人有侵犯国家财产、受贿、金融诈骗等嫌疑。

  其次,中小民营企业不具备规模优势,单笔贷款数额相对小,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对于同样数额的贷款,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比对大企业贷款所付出的业务量要大得多,交易成本也大得多。一般而言,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户均贷款数量仅相当于大中型企业的5%o左右,管理成本大约为大中型企业的6倍。基于效益优先的经营策略,国有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集中向发达地区、优质客户和批发业务倾斜,向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民营经济的投入逐步减少,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有限。

  再次,中小民营企业与各类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相比,企业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较低,经营行为短期化,贷款风险增大。一方面,不少中小民营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倒闭歇业率较高。某些中小民营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后,企业主一走了之,或者借改制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破坏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仍停留在家族式管理层面上,法制观念淡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信息不透明,缺乏有关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数据,增加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真实数据的审查难度。再者,中小民营企业在借贷过程中没有能力向银行提供合适的贷款抵押品,有的从未向正规金融部门借过款,大部分根本没有资信记录。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在向民营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其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基于上述原因,银行出现了借贷、慎贷甚至恐贷的现象。

  (三)直接融资渠道有限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以股票融资为主的市场,但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2004年6月,我国开放二板市场,首批有38家企业进入,但容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而且二板市场进入条件也相当苛刻,许多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迄今市场容量依然很小。

  我国对债券融资的管理更为严格,即使效益佳、资信良好的大企业往往也难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并且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分别不能低于3000万元和6000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我国债券融资规模仅为股权融资的1/5,而债券融资中国债和金融债券约占总规模的90%,公司债券仅占10%。

  三、中国民间金融发展与规范的基本思路

  民间金融活动客观上能够灵活调节社会资金余缺,对扶持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地方经济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民间金融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处于无序状态,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其地位,规范其行为。

  (一)法律先行,规范民间金融合规经营

  应尽快立法,从法律的角度给民间金融正确定位,让其有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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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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