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大典 一方面,应构建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培育多层次的直接融资市场,如完善股票市场结构,发展三板市场;培育债券市场,认定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吸纳民间巨额资金。 (三)趋利避害,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活动属于此类,应加以正确引导,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加以规范。黑色金融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对该类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快信用建设,改良民间金融生存土壤 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倒闭歇业率较高等是客观事实,而融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关系,相对于其他商品交易关系更注重诚信原则。因此,必须加强信用建设,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 (五)以制度保障改善民间金融生存空间 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贷款人的利益,并使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有一定的保证机制。 (六)应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金融机构应定期披露和上报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与管理;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应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对接近或进入预警区域的金融机构,应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采取收购或兼并,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