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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典当业监管模式
2007年7月9日 7点57分   来源:中国典当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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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是一个世界性的行业,目前各国均有此行业。从监管模式来看,许多国家采取的是“立法调控、行业自律为主、执法监督为辅”三位一体的全球通行模式。   中国金融大典

  1、立法调控

  世界主要国家制定、典当专项法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典当业进行有效监管。如美国虽无统一的联邦典当法,但51个州区都有地方性典当立法;英国在《消费信贷法》中辟有“典当条款”专章;新加坡为《典当商法》;我国香港为《当押商条例》等。典当程序、典当期限、典当利率及当物处理等内容,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典当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监督和自律的很重要法律依据。

  2、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组织是典当行业协会,各国均有。它是政府与典当企业之间的桥梁,分担了大量的政府职能,成为各国典当业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比例最大的一方。

  其一,配合政府依法从事行业自律方面。

  其二,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

  其三,在为会员企业提供经营便利。

  3、执法监督

  政府在典当业监管体系中的地位重要,但投入的人量较小,发挥作用的比例不大。大体上分为两条线:一是主管部门发照,负责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属于宏观管理性质。二是执法部门负责典当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属于微观管理性质。其中后者又是政府监管的主要方面,有些国家甚至合二为一,连发照也由执法部门负责,如日本和我国香港,分别由公安委员会和警务处发照;在美国,典当经营认证由各州的消费信贷管理部门发放,各级警察局从事治安管理;在英国,政府公平交易办公室向典当行发放消费信贷执照,新加坡是律政部,马来西亚是地方政府房屋部等等。总之,各国政府的监管工作基本上局限于发照,其他大量的工作由典当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

(责任编辑:张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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